中国最专业绣花门户网
设为首页
  服装信息栏目导航:  服装信息首页 刺绣资讯 服装市场 辅料面料 服装营销 品牌新闻 纺织展会 科技信息 政策信息 机械信息 商业报告
您现在的位置: 联科绣花网 >> 服装信息 >> 政策信息 >> 信息正文
整站搜索: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Θ联科绣花网   Θ添加时间:2007-9-14

商配发[2007]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重点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使发证业务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1999]第74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七日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六条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二、 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企业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因。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条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自行失效。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十四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申请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和出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规范所列第五条相关材料,并经审核程序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以下简称发证系统)中删除原证,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应核对出口许可证第一联背面的海关验放签注栏中的验讫数据和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按所余数量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如遗失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凭经营者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撤销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换证”、“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条 商务部对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延期或遗失手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

下一页

来源:商务部
 
  • 上一篇信息:

  • 下一篇信息:
  •  
     
     相关文章: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
    实录: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谈加工贸易调整
    商务部:我国将每年调整一次加工贸易限制目录
    印度工商部长与中国商务部长讨论双边贸易问题
    商务部:我国将对进口氨纶征收5年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将加强对我国棉花等农产品进口的调控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印度对中国丝绸反倾销终裁结果将出 商务部乐
    巴商务部部长认为巴出口势头良好
     
     热门文章:
    · 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 2007年新进口棉花滑准税政策解读与速算工具
    · 28项纺织标准明年起实施
    · 哥伦比亚推迟我女用内衣反倾销调查问卷截止日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轻纺产品贸
    · 全国保安服装 有望实现统一
    ·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 公安部通报警服质量统检情况
    · 2006年化纤生产用机械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解读
     
    在本栏目内搜索  点击进入高级搜索

     
    会员登陆
     
    本站最新动态
     
    栏目导航
    花样下载
    免费花样区
    普通会员区
    高级会员区
    服饰图案
    服装款式
    流行时尚
    时尚服饰
    丽人扮靓
    绅士宝典
    潮流配饰
    新款速递
    流行趋势
    服装信息
    刺绣资讯
    服装市场
    辅料面料
    服装展会
    科技信息
    政策信息
    服装营销
    品牌新闻
    商业报告
    机械信息
    绣花制版培训
    中国绣花年鉴
    网络绣花制版
    刺绣花样光盘
    绣花招聘求职
    网站公告
    软件下载
    供求信息
    技术论坛
    绣花黄页
    软件介绍
    网址大全
    服装学院
    绣花基础
    电脑基础
    服装技术
    其它教学
    服装设计
    服饰文化
    选购指南
    推荐招聘
    推荐厂商
    推荐绣花厂
    推荐绣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