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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项:出口商 指出口合同签订单位,应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出口商代码为《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的13位企业代码。 第二项:发货人 指具体执行合同发货报关的单位。配额以及配额招标商品的发货人应与出口商保持一致。 第三项: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 (1)-(2)-(3) (1)为年份。 (2)为发证机构代码。 (3)为顺序号,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项: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的有效期,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项:贸易方式 指该项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捐赠、赠送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六项:合同号 指申请出口许可证时提交出口合同的编号,长度为17个英文字符。只能填报一个合同号。 第七项:报关口岸 指出口口岸,只允许填报一个关区。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对指定口岸的出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项:进口国(地区) 指合同目的地。只能填报一个国家(地区)。不能使用地区名,如欧盟等。如对中国保税区出口,进口国(地区)应打印“中国”。 第九项:付款方式 包括:信用证、托收、汇付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十项:运输方式 指货物离境时的运输方式。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只能填报一种。 如对远洋出口冷冻商品,运输方式不得打印陆运,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第十一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10位商品编码填报,商品名称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并应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 第十二项:规格、等级 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4种不同规格等级,超过4种规格等级的,另行申请许可证。 第十三项:单位 指计量单位。按商务部公布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计量单位执行,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如合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可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四项:数量 指申请出口商品数量。最大位数为9位阿拉伯数字,最小保留小数点后1位。如数量过大,可分证办理;如数量过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第十五项:单价(币别) 指与第十三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价和货币种类。计量单位为1批的,此栏为总金额。 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总值、总值折美元、总计 由发证系统自动计算。 第十九项:备注 用于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不是一批一证报关的出口许可证,在此栏注明“非一批一证”。 第二十项:发证机关签章 发证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前在此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专用章》。 第二十一项:发证日期 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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